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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作者:陈蛟  更新时间 : 2017-09-22  浏览量:495

原告与2015年8月2日在被告网站购买了一套卖家名为“江苏XX实木家居”出售的全实木儿童双层床,约定包邮,包安装。2015年8月17日原告在未收到任何货物的情况下,系统确默认收货,为此原告还打电话给卖家及被告讯问此事,卖家及被告均回复调查核实后给予回复。2015年9月原告收到了卖家发送的货物,因原告忙于装修新房,而未及时验货。2015年11月原告通知卖家派安装师傅前往原告处安装时,才发现货物不齐全。原告立即与卖家联系,要求其卖家立即补发货物。2015年11月底原告收到了被告补发的货物并进行验收,发现货物仍不齐全,并且补发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于是,原告将所有货物进行仔细检查,发现卖家所发的全部货物并非像其在网站上所描述的是其全家木家具,卖家销售该涉诉货物,实属欺诈。为此,原告多次与卖家电话联系,但卖家既不接电话又不回复QQ信息,甚至把原告予以屏蔽,使之无法与之联系。原告无奈只好要求被告处理此事,被告详细询问了事情的原委后,答应2日内予以吃力并予以回复。时至今日,原告仍为收到被告的妥善处理意见。因此,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支持如前诉请。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欧某货款14,113元(原告欧某在收到此款后应将从被告王某购买并收到的实木儿童套床退还给被告王某);

二、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欧某受到的经济损失42,33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5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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