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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三通费”

作者:陈蛟  更新时间 : 2018-11-25  浏览量:1367

原告因购买被告修建的XXX项目的房屋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上述协议双方对具体房屋面积、房号、购房款金额进行了约定。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计价方式与价款第3款约定:“前述约定的商品房价格已包括水、电建设安装费用以及约定的附件五所列配套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出卖人不再向买受人收取该商品房总价款以外的费用”。合同附件五关于本项目内相关配套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上载明“相关配套设施及设备的约定参见补充协议”。附件十二《补充协议》第1条第1款约定:“双方一致同意,《合同》约定购房总价款不包括独立电表费520元/户、独立燃气费3200元/户、有线电视费265元/户,买受人同意于签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全额向出卖人支付相关费用,最终于交房时按实际发生额多退少补”。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及独立电表费520元、独立燃气费3200元、有线电视费265元,共计3985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后原告认为《补充协议》第1条第1款对独立电表费、独立燃气费、有线电视费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三通”应属于房开向业主交付房屋达到使用条件的最低限度的义务,该部分费用应当属于房开的开发建设成本。原告遂诉至法院。

但一审法院判决业主败诉,一审法院认为房开收取三通费是合法有据的。

本律师随后继续代理二审,二审法院在认真核查案件事实,理清三通费的本质后,采纳了本律师关于补充协议无效及“三通”属于房屋建筑工程基础设施,“三通费”应由房开承担的观点。据此,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房开应退还业主三通费并支付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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